通知期談妥、離職日也寫進文件後,最容易出現的誤會,是把「轉公司」理解成重新考牌或重新申領同一類牌照。對仍持有效牌照、而且新委任不改變牌照類型的持牌保險代理或業務代表(代理人),一般走的是 N2 新委任具報,並非 A1 新牌照申請。保監局在 A1 的「重要須知」特別提醒:遞交前先查閱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有效牌照持有人的新委任不屬新的牌照申請。
先把四條常被混在一起的路線分開:
| 變動情況 | 要處理的路線 | 先不要假設甚麼 |
|---|---|---|
| 有效牌照、牌照類型不變,接受新主事人委任 | 新主事人以 N2 具報 | A1 不是同一類牌照的「轉公司表格」 |
| 原主事人終止委任 | 原主事人以 N1 具報 | 辭職信本身不等於向保監局完成具報 |
| 牌照類型不變,但新工作需要增加業務系列 | 另走 A6 更改業務系列申請 | 新委任不會自動擴闊牌照上的業務系列 |
| 新委任會改變牌照類型 | 自願撤銷原牌照,再按新類型申領牌照 | N2 只處理不改變牌照類型的新委任 |
上述是程序路由,不是對任何聘任安排的建議。個人保險中介人牌照申請與委任流程另有拆解 A1、A6、N2 與登記冊的關係。

兩個 14 日,計時方向相反
N2 與 N1 都有「14 日」,但一個向前數,一個向後數。
| 具報 | 誰遞交 | 法定時間方向 | 它處理甚麼 |
|---|---|---|---|
| N2 委任具報 | 新主事人 | 在擬作出委任最少 14 日前 | 具報新委任意向及委任涉及的業務系列 |
| N1 終止委任具報 | 原主事人 | 在終止委任日期後 14 日內 | 具報原委任已經終止 |
所以,不能用「兩邊都交了表」推斷兩項委任會無縫接合。N2 的具報日、預定生效日,以及 N1 所記的實際終止日,是三個需要逐一核對的日期。真正決定能否以新主事人身分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是新委任何時生效,以及登記冊所顯示的委任和業務系列;N1 在終止日後尚有具報期限,不會把舊委任延長 14 日。
若舊委任已終止、新委任仍未生效,而你又沒有其他有效委任,便會出現空窗。對持牌個人保險代理及業務代表(代理人),失去所需委任可令牌照由終止日起暫時吊銷;暫時吊銷期間不可從事相應的受規管活動。若這個狀態連續維持 180 日,牌照可按《保險業條例》的相關條文被撤銷。這項後果與兩張表的遞交期限不同,不能拿 N2 或 N1 的「14 日」取代判斷。空窗期的 CPD、續期和資料申報問題,見保險 agent 辭職後,牌照會怎樣?。
一個較實際的核對方法,是在最後一個舊委任工作日、N2 所列生效日及首次以新委任身分處理個案前,各查一次 IIC 或登記冊。這不是保監局規定的三次查冊次數,而是本文的工作建議;官方沒有這項「三次」結論。
改牌照類型是另一條路:90 個曆日影響的是費用寬減
有一類情況不能用 N2 接過去:新委任會令牌照類型改變。保監局的《申請保險中介人牌照須知》及現行費用表以「業務代表(代理人)轉為業務代表(經紀)」作例子,處理方法是先自願撤銷原牌照,再申請另一類牌照。本文只引用這個官方例子說明牌照程序,不涉及經紀業務或公司選擇。
費用表甲 1 的腳註另設一個容易錯過的寬減。它不是「轉職折扣」,而是更改牌照類型、撤銷已繳牌照費的原牌照後,再申請另一類個人牌照時,在符合條件下適用的新牌照申請費寬減:
| 原牌照在撤銷時的尚餘有效期 | 新牌照申請費寬減 |
|---|---|
| 至少兩年 | 60% |
| 至少一年但少於兩年 | 30% |
| 少於一年 | 費用表沒有列出上述兩項寬減 |
兩項寬減都受同一個期限約束:須在原牌照撤銷日起 90 個曆日內申請新牌照。用來判斷有否趕及期限的申請日,是新委任主事人在保險中介一站通確認申請的日期,而不是你開始填表、上載文件或口頭接受委任的日期。若原牌照類型根本沒有改變,這一節的 90 日寬減並不把普通 N2 變成新牌照申請。
HK$100、A6 與新牌照費,是三本不同的帳
現行費用表丁 1 列明,每項新增委任或更改現有委任的具報費為 HK$100。這筆費用不等於新牌照申請費,也不包括 A6 更改業務系列的費用。
業務系列要再看一層。N2 會載明新主事人擬委任你進行哪些業務系列;但你的牌照只可在原有認可範圍內承接委任。若新工作需要增加業務系列,須另以 A6 申請認可,費用按牌照剩餘年期及擬增加的業務系列計算,現行級距列於費用表第 3 頁。換了一個主事人、付了每項 HK$100 具報費,並不會把原來沒有的業務系列自動加進牌照。
這也是轉換前最值得核對的一行:新委任所列業務系列、牌照目前獲認可的業務系列,以及實際準備處理的個案,三者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應先由新主事人按 A6 及其內部程序處理,不能用「以前做過同類產品」代替牌照範圍。
CPD 跟持牌人走,不跟公司年度走
轉換主事人不會重啟 CPD。GL24 的評核期仍是每年 8 月 1 日至翌年 7 月 31 日;你在原主事人任內已完成的活動、轉換期間需要補回的時數,以及其後的申報,仍屬同一個評核期。若同時有多於一名主事人而由主事人代為申報,應按保監局當期匯報程序選定其中一名負責申報,並讓其他主事人掌握申報安排。CPD 評核期、證明文件與申報另有逐項說明。
GL24 的詮釋指引對招聘也有一項與轉職直接相關的提醒:主事人不應招聘曾違反 CPD 要求的個人持牌人,除非該人已補回欠缺時數,並已接受及遵從保監局施加的紀律處分(如適用)。因此,未完成的 CPD 不是留在舊公司的行政問題。新主事人在接納委任前可能核對相關記錄,持牌人也應保留原有證書和申報證據。
換主事人不會豁免轉保:舊客戶身分不是例外
轉職本身與轉保是兩項不同事件。更改主事人不會令現有保單自動轉到另一家保險公司;若其後以新長期保單取代現有長期保單,或運用現有保單的現金價值為新保單提供資金,便要依 GL27 判斷是否屬「轉保」或「潛在轉保」。客戶過去由誰跟進,不會改變新交易的判斷標準。
一旦屬轉保個案,GL27 第 6.3 至 6.4 段及附件 B 要求中介人作出評估、向客戶解釋轉保可能帶來的實質及財務損失,以及完成 IFS-PR(重要資料聲明書——轉保)。申請人或保單持有人與處理申請的持牌中介人須簽署並註明日期;已簽正本由新保險公司保存,副本最遲須在新保單簽發日或之前交給客戶,交付日期及方式也要留下記錄。IFS-PR 的觸發情境、簽署與交付已按附件 B 展開。
這裡沒有「客戶原本跟我」的程序例外,也不應把離職交接當成帶走客戶資料的方法。現有保單後續由誰處理,通常要看原主事人的服務安排、委任合約及個案狀態;本文不把內部安排寫成全行統一規則。競業、不招攬及離職通知等問題屬你與主事人的合約範圍,應直接閱讀委任合約及離職文件,必要時另取法律意見;本文不解釋條款效力,也不提供規避方法。
個案交接最耗時的,往往是找回「現在做到哪一步」
臨近委任終止,桌上通常不只是一疊已完成文件。可能有已遞交但待補資料的申請、客戶尚未簽回的聲明書、剛換版本的產品文件、已約定但尚未完成的跟進,以及需要由原主事人指定人員接手的在辦個案。交接時如果只列客戶姓名,接手人仍要重新翻查訊息,才知道最後一次接觸、現行文件版本、欠缺資料和下一個時點。
較可用的交接記錄會把每宗在辦個案固定為幾個欄位:個案狀態、最後完成動作、現行文件版本、尚欠資料、已承諾的下一次跟進、接手人及交接日期。這是工作整理方式,不是保監局公布的指定表格;實際可交接的內容、渠道和資料範圍,必須按原主事人的授權、系統及合約處理。交清個案不等於把客戶檔案複製到新公司。
這類工作適合由工具承接的,是重複而有結構的整理:讓個案狀態、文件版本、待補資料與下一個時點在獲授權的工作空間內保持一致,離職時才不必靠記憶拼回進度。Casentra 是供受保險公司或代理機構委任的持牌代理人使用的 AI 生產力平台及工作流軟件,可協助整理這些工作;交接範圍仍由主事人的程序和權限決定,專業判斷及受規管活動仍由持牌人士負責。Casentra 不是保險中介人、財務顧問或保險建議來源,也不取代持牌專業人士。
參考資料
-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保險中介人表格,現行網頁;本文引用 A1 重要須知、A6、N1(第 64R 條)及 N2(第 64Q 條),核對日期:2026 年 8 月 12 日。
-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公開登記冊,核對日期:2026 年 8 月 12 日。
-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申請保險中介人牌照須知》,2024 年 9 月版本;本文引用牌照類型變更及委任程序部分。
-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保險中介人牌照費及相關費用表,現行中文費用表,8 頁;本文引用第 1 頁甲 1 腳註、第 3 頁甲 3 及第 8 頁丁 1。
-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表格 N1:終止委任具報及填表須知,2020 年 1 月版本;本文引用失去委任後暫時吊銷及連續 180 日的牌照後果。
-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指引 24:持牌保險中介人持續專業培訓指引》,2025 年版本,19 頁;本文引用第 3.5、3.7 至 3.8 段。
-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指引 24》詮釋指引,2023 年版本;本文引用主事人招聘曾欠 CPD 時數人士的部分。
-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指引 27:長期保險保單轉保指引》,中文本,14 頁;本文引用第 6.3 至 6.4 段及附件 B。
本文整理一般牌照、委任、CPD 及轉保程序,並非保險、財務、法律或合規意見。實際生效日期、牌照狀態、業務系列、費用、個案交接及合約義務,應以保監局登記冊、保險中介一站通、主事人的最新程序及持牌專業人士的判斷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