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壽險銷售裡的「重要資料聲明書」(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IFS)不是一份文件。至少有三份,由三種不同情境觸發,內容與簽署要求各異——而且可以在同一宗個案上同時出現。
| 觸發條件 | 要簽哪份 | 判斷成本 |
|---|---|---|
| 客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IFS-MP | 看證件即可,無判斷空間 |
| 客戶使用或有意使用保費融資 | IFS-PF | 須主動查詢後判斷 |
| 以新保單取代現有保單 | IFS-PR | 須識別,指引附有問題範本 |
一位內地客戶用保費融資投保、資金又來自退掉的舊保單,三份都要簽。
下面逐份說明觸發條件、內容結構與簽署要求,依據三份公開文件。
本文依據的三份文件
| 文件 | 來源 | 版本 | 頁數 |
|---|---|---|---|
| IFS-MP 官方範本 | 保險業監管局 | 2016 年 7 月 8 日更新 | 4 |
| 保費融資通函 | 保險業監管局,文號 INS/TEC/9/2/2/26 | 2022 年 4 月 1 日 | 7 |
| 《指引 27:長期保險保單轉保指引》 | 保險業監管局 | 中文本 | 14 |
| IFS-PR 實作版本 | 恒安標準人壽(亞洲)有限公司 | 2020 年 9 月 | 4 |
四份均為公開文件,以程式擷取全文後閱讀。本文引用時標明出處與段落。
IFS-MP:內地人士在港投保
觸發條件
保監局範本所附的要求說明訂明,IFS-MP 適用於所有新申請,不論分銷渠道,涵蓋《保險公司條例》(第 41 章)「長期業務」定義下 A、B、C、D、E、F 類的個人保單,只要客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原文明確寫道客戶「cannot opt-out of this requirement」。
保單權益轉讓或更改保單持有人時,若新持有人或受讓人為內地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同樣需要簽署。
一次性,但有例外
範本說明每張保單只需完成一次。若基本計劃是在 IFS-MP 實施之後投保的,加保或附加保障不需重簽。
若基本計劃早於 IFS-MP 實施,保險公司「should endeavour to」請客戶就加保或附加保障補簽;確實無法取得時(例如聯絡不上或客戶拒簽),可連同其他文件寄送供客戶參考,但必須保存寄送紀錄作為合規證明。
十項內容與三個簽署點
範本列明十項:銷售過程、銷售人員、保險回報率及紅利、提前退保/提取保單款項、保單合約條款、匯率風險、法規及政策改變風險、回佣/返佣協議、資金來源核實、投訴及訴訟。
簽署方式不是在文末簽一次。範本分三段各簽一次——第(1)至(3)項後簽一次、第(4)至(9)項後簽一次、第(10)項後再簽一次,最後由中介人簽署並填寫登記編號。
第(1)項的措辭具體到列舉行為:整個銷售過程必須在香港境內進行,所有投保文件亦必須在香港境內簽署;在內地進行的銷售行為不受香港法規監管,範本並舉出「在內地舉辦的香港產品說明會」與「以即時通訊或社交媒體應用程式向內地人士推廣香港保險產品」作為例子。
第(9)項則說明,就可疑個案或應香港執法機構要求,保險公司可在毋須取得保單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轉交相關資料。
IFS-PF:使用保費融資
觸發條件與定義
保監局於 2022 年 4 月 1 日發出通函,收件人為經營長期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行政總裁,以及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與保險代理機構的負責人。通函說明是在與香港金融管理局討論後發出。
通函把保費融資定義為:客戶向貸款人(通常為金融機構)借入資金以支付人壽保單保費,並將其在該保單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予貸款人。
先問,再評估
通函第 1 段引述 GL30 第 6.11 段——評估繳費能力時必須適當考慮客戶的資金來源——並要求保險人與中介人採取合理步驟確認客戶是否正在使用保費融資,例如向客戶作出足夠查詢。
換言之,這不是等客戶主動說明的被動義務。
三項最低要求
若客戶表示有意使用保費融資,通函第 2 段訂明負擔能力評估至少須確認客戶有足夠財務資源:
- 在一開始支付保費中未由融資安排涵蓋的部分;
- 在融資安排的整個年期內支付所有預定還款,包括本金與利息;
- 在保單期滿前,於貸款人要求時償還融資安排下的欠款。
第三項的意思是:評估不能只看常規還款計劃,還要考慮貸款人提前要求還款的情形。
不適用的情形
通函明確排除一種情況:客戶以自有資金全額繳清保費後,才把保單轉讓作為貸款抵押——這類保單不適用本通函的要求。
IFS-PR:以新保單取代現有保單
觸發條件
轉保由保監局《指引 27:長期保險保單轉保指引》規範,該指引依《保險業條例》第 133 條制訂,適用於所有經營長期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及所有就長期業務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保險中介人。
觸發點寫得比另外兩份寬:只要新保單的購買申請被識別為轉保個案或潛在的轉保個案,就應要求客戶簽署《重要資料聲明書——轉保》。範本載於指引附錄 B。
指引附錄 A 另附一份「問題範本——轉保」,用於識別個案是否屬轉保。
不適用的情形包括團體保單,以及同時滿足四項條件的數碼直銷(由保險人或認可機構直接銷售、透過數碼渠道、銷售前後未提供建議、並以顯著方式作出警告)。
簽署之前要先做的事
指引要求中介人評估轉保對現有保單現金價值總額或保額的影響,以及任何其他對客戶不利的後果。為此,中介人應要求客戶提供有關現有人壽保險保單的資料。
接著是記錄要求,措辭與財務需要分析那一套幾乎相同:中介人必須妥善記錄客戶在此評估過程中提供的資料、所考慮的因素、所作之評價及建議,以及該建議的理由。
正本與副本分開處理
這一份的保管規則與另外兩份不同:
- 保險人應保管已簽署的正本;
- 保險人必須在新保單的簽發日期或之前,向客戶提供副本。
指引另設「內部轉保」專節,即在同一保險人之內以新保單取代舊保單的情形。
保險公司的實作版本
一家保險公司 2020 年 9 月版的實作文件,說明其用途為協助客戶了解「以新的人壽保險保單取代現有人壽保險保單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及相關風險」,並訂明理財顧問必須向客戶解釋相關影響與風險。
文件開頭有一項條件式指示:若客戶並非完全明白任何段落,或顧問提供的意見與文件所載資料有差異,則客戶不應簽署,也不應取代現有保單。
甲部「財務影響」逐項列出,包括:
- 知情的決定——人壽保單通常年期較長,退保、提取保單抵押貸款、提取保單價值、暫停或終止繳費、減少應付保費,尤其在保單早年,通常會蒙受損失,包括須支付的收費。
- 退保或失效所得現金價值與已付總保費的差額——所得現金價值可能少於已付總保費,並可能衍生退保費用。
- 保單抵押貸款利息——由提取貸款當日起計息。
三份文件的共同結構
比對三者,可以看出同一套設計思路:
| 觸發條件 | 判斷者 | |
|---|---|---|
| IFS-MP | 客戶持有內地居民身份證 | 客觀身分,無判斷空間 |
| IFS-PF | 客戶使用或有意使用保費融資 | 需中介人主動查詢後判斷 |
| IFS-PR | 以新保單取代現有保單(含潛在個案) | 需中介人識別,指引附錄 A 有問題範本 |
三者都要求中介人在客戶簽署前完成解釋,而非把文件交給客戶自行閱讀。三者也都把「顧問的說法與文件不一致」列為不應簽署的理由。
差別在觸發的判斷成本。IFS-MP 看證件即可確定;另外兩份取決於中介人是否問到、以及是否認出客戶描述的情形屬於該類別。這兩份的漏簽風險因此高於第一份。
這與財務需要分析的規範要求是同一個結構:規範定義的是必須達到的結果與必須留下的紀錄,不規定達成方式。
本文的邊界
三種情境各自的監管來源版本不同:IFS-MP 範本為 2016 年 7 月版、保費融資通函為 2022 年 4 月版、GL27 為本文取得的中文本,均未逐一核對其後的修訂或補充通函。轉保一節的實作示例僅來自一家保險公司,各家在指引容許範圍內的呈現方式可能不同。
GL26 就投資相連壽險計劃另有「目標概要」相關要求,本文未處理;可能還有本文未涵蓋的其他情境版本。
本文描述文件結構,不是合規意見。本文由一家為保險顧問開發工具的公司撰寫。
參考資料
-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重要資料聲明書 — 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壽險保單(IFS-MP)官方範本,2016 年 7 月 8 日更新,4 頁。
-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Circular on the supervisory standards and key requirements on the use of premium financing to take out long term insurance policies,2022 年 4 月 1 日,文號 INS/TEC/9/2/2/26,7 頁。
-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指引 27:長期保險保單轉保指引》,中文本,14 頁。
- 恒安標準人壽(亞洲)有限公司,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 Policy Replacement 重要資料聲明書 – 轉保,2020 年 9 月,4 頁。
-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指引 30:財務需要分析指引》,2019 年 9 月。
對本文的資料或引用有疑問,請聯絡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