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表寄到,手上有一份全年佣金結單、一疊收據,還有幾筆入職獎金或津貼。保險 agent 最容易直接做的,是把收入加起來、再減掉「應該與工作有關」的開支。問題是,填哪一部分、哪些款項算收入、哪些開支可扣,並不由名片上的 agent 職稱決定。
稅務局專門就保險代理發出的《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33 號》(DIPN 33)把第一步寫得很清楚:受僱保險代理按薪俸稅處理;自僱保險代理按利得稅處理。究竟屬哪一種,是事實問題。 如果同一課稅年度內兼有受僱收入和自己經營的代理業務,兩類收入也可能在同一份 BIR60 的不同部分出現,不能為了方便而全部放進同一格。
以下只談受保險公司或代理機構委任的持牌代理人,並以個人獨資經營的常見情況為主。它不是替每位讀者計稅,也不假定所有 tied agent 都是自僱人士。
先回答第一題:填 BIR60 第 4 部,還是第 5 部?
先找合約和實際工作關係,不要先看收入名稱。佣金可以是僱員薪酬的一部分,也可以是自僱代理業務的營業收入;「收佣」本身不能完成分類。
| 實際關係 | 一般稅務處理 | BIR60 主要位置 | 先核對的文件 |
|---|---|---|---|
| 與付款人存在僱主與僱員關係 | 薪俸稅 | 第 4 部 | 僱傭合約、僱主報稅文件及全年薪酬紀錄 |
| 以自己名義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 利得稅 | 第 5 部 | 代理協議、商業登記、佣金結單、帳目及開支紀錄 |
| 同一年度兼有兩種不同身份的收入 | 分別按收入性質申報 | 第 4 部及第 5 部均可能需要填寫 | 每項收入由哪段關係產生,以及相應證明 |
DIPN 33 第 4 至 5 段指出,若個人受僱代表僱主招攬及磋商保險合約,所得報酬一般屬薪俸稅;若個人辦理商業登記,以自己帳戶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所得利潤一般按利得稅評定。遇上界線不清,稅務局會從控制、融入組織、經濟實況及雙方責任等客觀因素判斷,合約會是重要材料,但合約把人稱作「獨立承辦人」並不會自動蓋過實際關係。

如果屬全年獨資擁有的業務,稅務局現行指引要求在 BIR60 第 5 部填報該業務的利潤或虧損。合夥業務,或在評稅基期內由獨資轉為合夥、由合夥轉為獨資,則使用 BIR52,不應把整年利潤硬塞進 BIR60 第 5 部。若屬自僱並在香港經營業務,商業登記也是另一項要核對的責任;稅務局的 2025–26 稅項指南指出,一般須在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商業登記。
佣金之外,哪些款項容易漏報?
對自僱保險代理,DIPN 33 第 6 段列出的常見營業收入不只佣金,還包括代理費、花紅及津貼等。報稅時應由全年結單、銀行入帳和合約逐筆對上,而不是只抄某一張「commission statement」的總數。
其中三類收入特別容易因為名稱或情境而被誤判:
入職費、簽約獎金或 upfront payment
有些款項附帶最低服務期,提前離開便可能須退回全部或部分。這種「日後可能要還」不等於收到時只是一筆不必申報的借款。DIPN 33 第 7 至 10 段的立場是:款項因代理人接受委任並同意留任而支付,一旦收入權利累算給代理人,通常屬營業收入;稅務局會按合約判斷在哪一年度累算,不能自行攤分到整段服務期。
若其後真的因合約條件成就而退回款項,處理也不是回頭刪除原來的銀行入帳。DIPN 33 第 17 段容許在還款責任確定的年度考慮扣除,持牌人要證明責任何時確定,並提供主事人確認等文件。這與轉換主事人的委任及 90 日牌照費寬減是兩條不同的帳:一條是所得稅收入和扣除,另一條是保險中介人牌照程序及費用。
自己或家人保單產生的佣金
客戶是自己或家人,並不令佣金變成私人回贈。DIPN 33 第 13 至 14 段認為,代理人仍然是在日常代理業務中提供服務,相關佣金與其他客戶個案所得佣金沒有分別,屬須計入利得稅的營業收入。
終止或更改代理合約收到的一筆過款項
款項叫「補償」或「一筆過支付」,不代表必然屬資本性質而不課稅。DIPN 33 第 11 至 12 段要求查看被取消的是甚麼權利、取消對整個代理業務結構有何影響,以及業務其後是否繼續。一般在經營代理業務期間,因取消或更改代理合約而收到的款項,可屬營業收入;個案若涉及整個業務結構,才需要再按事實判斷。若這筆款項與離職同時發生,可連同辭職後的牌照、CPD 與續期狀態一起整理,但兩者不要在報稅表上互相代替。
有收據,不等於整筆開支都可以扣
自僱保險代理的基本扣除測試,是開支在該評稅基期內有多大程度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同時沒有被《稅務條例》第 17 條排除。私人或家庭開支、住所與營業地點之間的交通、資本性開支,以及未用於產生應評稅利潤的處所開支,均不能因為「做 agent 時有用過」便全數扣除。
DIPN 33 第 18 至 19 段還拆開了兩層證明:帳簿只是第二層文件;即使拿到收據,也仍須說明該支出如何用於產生業務利潤。收據能證明付款,未必能證明業務目的。
| 常見開支 | 稅務局可能追問甚麼 | 容易出錯的做法 |
|---|---|---|
| 客戶餐飲或招待 | 日期、地點、參與者、彼此關係、談及的具體業務及結果 | 只有信用卡月結單,沒有參與者與業務目的 |
| 禮品或紀念品 | 購買日期、物品、金額、收件人資料、關係,以及年結尚餘存貨 | 把節日購物總額全部列作推廣費 |
| 會議、研討會或培訓 | 出席者、主辦者、日期、場地、課程內容與逐項支出 | 只有付款截圖,說不出課程與代理業務的關係 |
| 車輛維修及保養 | 車牌、車主、付款方式、收款人及每項支出;如兼有私人用途,還要有分攤基礎 | 全年車費一律當作業務開支 |
| 辦公地方 | 地址、租期、實際使用者、用途、租金收據及已加蓋印花的租約 | 把沒有用於產生利潤的家居部分全數申索 |
| 電話、網絡或其他混合用途開支 | 業務用途所佔部分,以及採用甚麼一致而合理的分攤方法 | 每月帳單整筆申索,沒有私人與業務用途的分界 |

表中並不是「見到這個類別便准扣」的白名單。DIPN 33 附錄 A 列出的是稅務局在查詢保險代理開支時可能要求的資料;能否扣除仍按每筆支出的事實判斷。某項支出在稅務上可能獲扣除,也不代表主事人必然允許該項禮品、招待、資料使用或開支。稅務處理和代理人的業務規範要分開核對。
混合用途開支則要處理「多少」而非只答「有沒有」。DIPN 33 第 21 至 22 段要求按最適合業務活動的基礎分攤,並在報稅資料中清楚列明基礎。例如電話同時用於私人和工作、房間並非全期只作業務用途,便需要可重複、可解釋的分攤方法。隨手選一個百分比,之後找不到使用紀錄支持,仍然只是估算。
七年保存的不是一袋收據,而是一套能重建收入與服務的紀錄
《稅務條例》第 51C 條要求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以中文或英文保存足夠的入息和開支紀錄,令應評稅利潤可以容易確定,保存期最少 七年。對提供服務的保險代理業務,紀錄還要有足夠的服務詳情,讓稅務局核實相關收入及支出記項。
一套可重建的紀錄至少要把以下資料連起來:
- 收入:主事人結單、入帳日期、款項性質、所屬評稅基期及銀行紀錄;
- 支出:付款證明、原始收據或發票、業務目的、相關人物或活動;
- 混合用途:私人與業務部分的分攤基礎及計算;
- 資產及負債:與代理業務有關的資產、尚欠款項及還款;
- 服務紀錄:足以核對收入來源及相關支出的服務資料,但不應為報稅而額外複製超出需要的客戶敏感資料。

這裡也有一個常見誤會:稅務局現行 BIR60 指引把總入息不超過 HK$2,000,000 的獨資業務列作小型業務,提交報稅表時一般毋須夾附帳目和文件;但仍須擬備帳目、按帳目填表並保留所有帳目及單據,以備日後查驗。「不用隨表附上」與「不用做」相差很遠。
最省力的做法不是每年四月才翻聊天紀錄,而是在每次收入或開支發生時,同步留下日期、性質、業務目的、證明文件位置和分攤標記。持牌後最初一段工作的文件版本與個案狀態其實使用同一個原則:資料要在產生時進入結構,事後才有可能核對。
佣金下跌時,別等繳稅限期才看暫繳稅
自僱代理的收入可能隨個案和續期節奏變動,而評稅通知書通常同時涉及上一年度正式稅款與下一年度暫繳稅。若預計下一年度應課稅入息實額少於上一年度的 90%,稅務局現行指引列明可按指定理由申請緩繳部分暫繳稅;申請須在暫繳稅到期前 28 日,或繳稅通知書發出後 14 日內提交,以較後者為準,並附上預計入息與計算基礎。
這不是收入下降後自動重算,也不是在 BIR60 旁加一句「今年生意差」便完成。實際能否緩繳及可緩繳多少,要看通知書、申請理由、期間資料及稅務局決定。若收入同時因轉換主事人、退回簽約款項或暫停工作而改變,應把相關合約、終止日期、還款確認及截至申請日的收入紀錄一起整理,必要時交由稅務專業人士處理。
工具可以整理脈絡,不能替你判斷稅務身份
報稅工作中可交給工具的,是重複而有結構的部分:把佣金結單、支出日期、憑證位置、業務目的及分攤標記放回同一條可追溯脈絡,減少稅季才逐張猜用途。Casentra 是供受保險公司或代理機構委任的持牌代理人使用的 AI 生產力平台及工作流軟件,可協助整理個案與工作紀錄;它不是會計系統、稅務顧問、保險中介人或保險建議來源,也不會替持牌人士判斷某筆款項的稅務處理。報稅分類、扣除申索及最終申報仍應由納稅人按原始文件核對,複雜情況交由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判斷。
參考資料
- 香港稅務局,《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33 號(修訂本):保險代理》,2009 年 10 月,21 頁;本文引用第 4 至 23、27、34 及 36 段,以及附錄 A。該指引說明稅務局對法例的釋義及執行慣例,不限制納稅人的反對或上訴權利。
- 香港稅務局,利得稅——自僱人士須知,網頁覆檢日期:2026 年 5 月 4 日;本文引用自僱身份及 BIR60/BIR52 路線。
- 香港稅務局,申報利得稅手續(獨資業務及合夥業務),現行網頁;本文引用 BIR60 第 5 部、小型業務附件要求及結業申報說明,核對日期:2026 年 8 月 15 日。
- 香港稅務局,填寫及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現行網頁;本文引用第 4 部薪俸稅與第 5 部利得稅的填報路線,核對日期:2026 年 8 月 15 日。
- 香港稅務局,保存業務紀錄,現行網頁;本文引用《稅務條例》第 51C 條的七年保存期及服務紀錄要求,核對日期:2026 年 8 月 15 日。
- 香港稅務局,《稅務局所課徵的稅項指南 2025–2026》,2025–26 版本;本文引用開業後一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的部分。
- 香港稅務局,提交緩繳暫繳稅申請書,2026/27 課稅年度問答;本文引用預計應課稅入息下降及申請期限的說明,核對日期:2026 年 8 月 15 日。
本文整理香港稅務局公開資料,供持牌保險代理理解一般報稅流程,並非稅務、會計、法律、保險或財務意見。僱員或自僱身份、收入累算時間、開支扣除、分攤方法、暫繳稅及個人入息課稅均取決於實際合約與事實;申報前應核對最新報稅表、評稅通知書及原始文件,必要時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